来源:中航信托
《中国经营报》:
信托行业参与数字资产化进程,服务数字经济的模式有哪些?
袁田:数据信托就是将数据权益作为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是数据信托的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管理、制约、监督数据权属相关方的数据使用行为,在更好维护数据主体权益的前提下推动数据流通,进一步发挥数据价值。
2023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三大类: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其中资产服务信托中包括“新型资产服务信托”。
数据资产作为一种新型资产,在监管部门批准下有望成为新型资产服务信托的创新细分类型。当数据资产经过公允定价成为金融产品时,作为投融资标的数据信托业务又可以进入资产管理信托的范畴;当把数据资产产生的收益用于公益慈善目的时,理论上数据信托也可以进入公益慈善信托的业务范畴。由此可见,数据信托具有广阔的业务前景。
《中国经营报》:
数据信托在数据治理中发挥着怎样的价值?能够解决数据交易、流转过程中哪些痛点问题?
袁田:在数据要素市场构建中,信托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系统化、全过程参与数据要素产品化、权益化和资产化的价值转化过程,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信托关系可以帮助数据要素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方式确认多样化的数据权属;二是《信托法》对资产风险隔离的保护制度有助于数据产品和数据资产独立流转;三是信托权利分配制度有助于数据权益在多主体之间根据信托目的合理分配;四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独立于数据权属利害关系人的第三方主体,通过履行信义义务,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提供专业化服务。
信托公司通过开展数据信托产品和服务创新,可以助力解决数据要素流通的三个痛点。
一是解决数据权属安排痛点。根据“数据二十条”(《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可以分置,信托制度能够使多样化的数据要素权利人共存于一个信托法律关系中,提供合规且高效的制度基础设施。例如,数据资源持有权人可以作为委托人设立数据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代表委托人意愿,与数据加工使用权人合作,首先实现数据资源产品化,进而继续与数据产品经营权人合作,通过数据产品流转形成数据资产,经过合约交易产生数据权益及收益后,最终在数据信托当事人之间实现按约合理分配。基于信托财产同一性原理,尽管数据要素经过托管、运营、转让,经历了从资源到产品、资产、权益的各种形态变化,但始终都保持是独立的信托财产,这是对数据要素价值完整性的制度保障。
二是解决数据可信流通痛点。信托的独立性原则和信任机制能够有效提高数据要素流通的效率。在数据要素流动过程中,信托公司是独立于数据要素利害关系人的独立第三方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监督数据要素流转管理的全过程,一方面可以专业管理用于数据资产交易的资金结算与划转,还可以通过聘任共同受托人、监察人等角色,多方位保护各方数据权益人利益,从信托管理机制上构建互信体系,助力数据资产在可信、可控、多方参与的场景中完成价值转化,提升数据要素流通质效。
三是解决数据权益分配痛点。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需要以数据资产及权益的合理分配为有效激励和驱动因素。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数据资产是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随着数据资产可以成为财务报表的“入表”资产,数据资产成为新型信托财产也可获得“正解”依据,信托公司可以为数据资产的权益分配提供多元化的共赢解决方案。通过数据信托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数据需求方可以获得数据产品使用价值,数据受托方管理运营数据资产可以收取服务费用,数据资源提供方也可以获得相应的信托利益。另外,信托具有长期管理功能,通过数据资产服务信托的业务模式,有利于数据主体与数据管理者建立长期合作机制,数据信托受益人获取的不是一次性的交易收益,而是基于数据长期管理产生的持续性收益,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数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形成,为数据资产证券化提供潜在机遇,信托公司可以进一步提供基于数据资产的投融资管理服务,实现数据资产的投资价值和社会价值。
《中国经营报》:
信托公司可从哪些场景切入,如何更好拓展数据信托业务?
袁田:国家鼓励在金融、交通、医疗、能源、工业、电信等数据富集行业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模式,公共数据、产业及行业细分数据都可以作为数据信托广泛服务的应用场景。
在电信、交通、医疗等公共数据领域,信托公司可以与地方政府合作,通过搭建信托法律架构,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受托人与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开展创新合作,实现公共数据的“信托制”管理。在能源、工业等产业链供应链领域,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不同需求,灵活开展数据资产服务信托和数据资产管理信托不同类型业务创新,通过促进“链上”数据市场化流转,助力产业链供应链强链补链。
另外,信托公司本身就是金融机构,信托行业数据也可以尝试探索通过中国信托登记公司与数据交易所合作方式开展数据信托业务创新,盘活金融数据资产的商业价值和风险管理价值。
《中国经营报》:
不过,尽管数字经济概念火热,但信托公司实际落地的数据信托业务案例却并不多。据了解,目前行业内仅有中航信托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在数据信托方面有实际业务落地。而市场上一些数据信托业务实践案例中却并未见信托公司的身影。
对此,你怎么看?
袁田:信托公司开展数据信托是在做“难而正确”的事情,必然要经历较长的创新探索期。“正确”指的是,数据信托是信托公司的必选项。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信托公司开展数据信托业务既是助力数字产业发展的有效路径,也是行业深化业务转型,谋求并创造价值新增长点的必然要求。
“难”指的是行业内外还尚未做好充分的知行准备和市场培育,数据信托仍然是“新生事物”。信托公司尚在投石问路、试水探索的摸索阶段,在战略认知、业务模式、市场开拓方面还没有形成行业共识和行动合力;信托行业外部对数据信托的认知和了解也在互动中刚刚起步,相关配套制度设施仍处于空白状态,距离市场推广与认可尚待时日,不过这也充分表明了数据信托是值得加大力度创新开拓的蓝海领域。
《中国经营报》:
躬身入局数据信托领域,信托公司自身需要具备哪些能力条件?相关政策制度哪些还需要完善?
袁田:信托公司应当做好四个“先”。一是先布局,投研引领加大对数据要素及数字产业开展前沿研究;二是先转型,将数据信托业务作为公司创新业务的重要类型,加强公司战略资源支持,优化激励考核机制;三是先引进,将数字产业人才引进与数据管理、数据治理系统建设同步引进,提升数据服务专业性和数据管理安全性;四是先探索,通过揭榜挂帅、柔性组织等方式鼓励数据服务信托商业模式创新,并行探索针对数据信托业务模式的风险管理模式,切实履行数据资产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及时把握时代机遇,做好数据资产和数字财富的受托人。
从信托监管政策及配套措施支持角度,建议信托监管机构能够鼓励并规范有益创新,通过项目审批方式,将数据资产服务信托明确认定为“新型资产服务信托”的细分类型之一,鼓励信托公司积极开展数据信托创新实践。信托业协会可以组织专题研究和业务研讨,收集并分析数据信托的成熟业务案例,助力行业交流推广。中信登也可以从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用基础设施建设角度提供相关服务和协助监督,共同为监管机构出台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多方合力共同营造有利于数据信托快速发展的行业和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