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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投资者打气提前完成募集 多家理财公司自购含权类理财产品

原标题:给投资者打气提前完成募集,多家理财公司自购含权类理财产品

华夏时报记者卢梦雪 冉学东 北京报道

银行理财子公司再次入场,自购旗下理财产品。

近期,招银理财、兴银理财、渤银理财等理财公司陆续宣布,拟投入1000万元、3000万元、3亿元资金,买入自家理财产品。

从自购产品类型来看,招银理财、兴银理财自购产品均为含权类,渤银理财自购产品为固收类,相对稳健。

理财公司曾在2022年上半年掀起一次自购潮,光大理财、南银理财、中邮理财、兴银理财、招银理财等理财公司均投入上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了旗下理财产品,最高自购金额达到了10亿元。整体来看,与2022年相比,本次理财公司的自购金额相对不高。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理财公司自购可以向投资者传递信心,并促进理财公司提前完成销售目标,也能对投资者决策发挥一定的引导作用。

理财公司再次下场自购

近日,招银理财在官方公众号发布一篇文章,表示将以自有资金投资旗下股票型理财产品,金额为1000万元。

“坚守价值,与您同行。”招银理财在文章中表示。

再早之前,兴银理财也曾对外透露,为提振市场和客户信心,计划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富利兴合富达红利1号”,不超过该产品净资产10%,最高投资3000万元,最终以产品募集量为准。

渤银理财则在11月17日公开表示,基于对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公司持续提升投研能力的决心,本着与广大投资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渤银理财已投入自有资金3亿元用于申购本公司发行的理财有术系列理财产品。

从自购的产品类型来看,招银理财未透露具体自购产品名称,但明确表示为“股票型理财产品”;兴银理财投资的“富利兴合富达红利1号”是一只主动选股的红利策略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6-12个月,目前尚处于募集期;渤银理财申购的理财有术系列理财产品为每日开放的固收型产品。

渤银理财2022年9月获批开业,其2023年上半年理财业务报告显示,其当前主要有固收类和混合类两种理财产品,截至2023年6月30日,新发产品中固收类占比93.95%,混合类占比6.05%。

记者在中国理财网上注意到,当前渤银理财存续的产品主要有财收有略系列、理财有术系列、银储有道系列、信睿有选系列、为持有方系列等几个类型。其中银储有道系列主要为现金管理类理财;财收有略系列、理财有术系列均为固收类理财;信睿有选系列、为持有方系列均为混合类产品,当前各存续一只,数量较少。

而渤银理财本次自购的理财有术系列理财当前存续15只产品,均为固收类期限类型基本为每日开放或T+0。

受权益市场波动影响,2022年上半年,理财公司曾掀起一次自购潮,光大理财、南银理财、中邮理财、兴银理财、招银理财分别运用约2亿元、5亿元、6.5亿元、10亿元、5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了旗下理财产品。2022年12月,杭银理财也表示将投入近1亿元自有资金认购旗下的添益系列理财产品。与之前对比,此次理财子自购的金额并不算高。

从2022年认购产品类型来看,光大理财自购的是旗下股票型和混合型理财产品;中邮理财计划申购旗下管理的混合类及固收理财产品;兴银理财投向混合类理财产品和固收类产品;招银理财自购产品中R3及以上产品占比超过70%。整体来看,自购日开型产品的机构并不多。

为何渤银理财选择大笔资金自购日开型理财?12月4日,《华夏时报》记者就此问题向渤银理财采访,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传递投资信心

2018年发布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将自有资金使用范围适度放宽,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同时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2023年以来,银行理财市场破净潮缓解,但受到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影响,理财产品表现差强人意,上半年银行理财市场存续规模25.34万亿元,同比减少13.07%,较2022年9月末30万亿元规模的峰值下滑超4万亿元,跌落了资管行业的“头把交椅”。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内蒙古银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杨海平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认为,本次理财公司自购主要是向投资者传递一种信号,表明理财产品的管理者对这个产品的收益率及本公司的投研能力有信心。通过自购也能够提前完成销售目标,并获得一定的收益。自购行为也能够使理财公司在投资者沟通中更有说服力,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以发挥一定的引导作用。

那么,是否被理财公司自购的产品会更加稳健,更适合入手?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认为,理财子公司自购的产品类型和投资策略会因公司自身特点和市场环境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有些理财子公司自购的产品可能更加注重稳健性和低风险,例如购买一些固定收益类产品或货币市场类产品;而有些理财子公司自购的产品可能更加注重收益性和风险承受能力,例如购买一些股票或混合类产品。因此,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综合考虑,不能单纯以自购行为作为评判标准。”柏文喜指出。

杨海平也强调,投资者不要理所当然地将自购的产品认定为更稳健的产品,而应该结合自购行为传递出的信号,综合分析理财公司投研能力、理财产品的既往业绩、市场趋势等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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