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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风险隔离该如何理解?

陕国投信托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信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据报道约20%的超高净值人群已着手进行家族企业的传承事宜,40%以上计划传承,预计未来3年约80%的超高净值人群将陆续开展家族财富传承相关工作。如果你还不了解信托财产,以下内容让您快速入门。

通常意义来说,信托财产的范围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信托具有天然的保护和风险隔离功能,这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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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独立如何理解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指的是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且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中,同时在信托结束前不会成为受益人的财产,因此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这种独立性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信托目的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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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表现

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

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委托人对信托只有监督权而没有所有权,在法律上不再属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因此,信托的风险隔离特征体现在:(1)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偿债财产;(2)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以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为基础的,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时也使信托制度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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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信托法》第17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恶意避债)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法》第12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除信托以外的其他金融类资管类产品,并未明确破产隔离的属性。因此他益信托(包括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等)作为金融&法律的集成工具,在风险隔离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制度保障,本质上是一种“国器家用”的智慧,是其它单一金融或法律工具所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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