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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终止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近日,《法治周末》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所确立的遗嘱信托的当事人签署了和解协议,终止了这份遗嘱信托,所涉信托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并分配结束,未能实现被继承人李某甲传承家族财产的期望。

遗嘱信托是依据委托人遗嘱而设立的信托形式。相较于其他信托,其最为显著的区别在于生效时间: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逝世之后,方可生效,因此也被称为“死后信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利军告诉记者,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的终止反映出遗嘱信托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诸多挑战。

司法判决确认新的财富传承方式

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指的是2017年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8月11日,李某甲因病在上海瑞金医院过世。2015年8月1日,就在李某甲过世前,他写下了一份亲笔遗嘱。

在遗嘱中李某甲明确表示,不分割名下遗产,而是成立“李某家族基金会”,指定妻子钦某某和3个兄弟作为受托人,子女亲属为受益人,并详细规划了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方式。

李某甲名下资产众多,包括1000余万元的金融投资产品,还有位于上海金家巷、青浦练塘前进街以及海口的3套房产。

李某甲去世后,其与前妻所生子女李某等继承人对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李某将钦某某等诉至静安区法院。

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遗嘱的内容来看,李某甲表达的意思是不对遗产进行分割,而是要将遗产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一个第三方进行管理,这个第三方李某甲命名为“李某家族基金会”,组成人员为妻子钦某某和三名兄弟,管理方式为共同负责管理。

在遗嘱中,李某甲还指定了部分财产的用途,指定了受益人,明确了管理人的报酬,并进一步在购买房屋一事上阐明其目的——“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也就是要求实现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

静安区法院表示,上述李某甲的意思表示,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应当识别为李某甲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李某甲在2014年11月23日自书遗嘱中也明确表示了“信托”二字,与2015年8月1日遗嘱可相互印证。因此,该份遗嘱的效力,应当根据继承法和信托法进行认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前述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未见存在遗嘱无效情形,因此遗嘱成立并有效。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目的须合法,信托采用遗嘱的形式符合形式要求,且信托文件载明了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因此,李某甲的遗嘱符合信托法的规定,为有效信托文件。

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甲所立遗嘱有效,依法成立信托。

值得一提的是,李某甲在自书遗嘱中并未出现“信托”“遗嘱信托”等字样,而是在出现纠纷后,法院通过遗嘱内容,探究被继承人的真意方认定遗嘱信托。

二审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遗嘱信托生效,基本支持了一审判决。

这是国内第一次以司法判决的方式确认了遗嘱信托这一崭新的财富传承方式,开创了财富传承领域司法实践的新纪元。该案当时引起广泛关注,被称为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

因执行过程中的矛盾终止

但是,在遗嘱信托执行过程中,矛盾逐渐显现。先是受益人之间因信托财产金额争议于2019年对簿公堂,而后部分受益人对受托人是否妥善履行职责产生质疑,又于2020年再次引发诉讼。

在这份遗嘱信托履行的过程中,受益人与受托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终止了这份遗嘱信托,选择依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就此终止。

此案引发了关于遗嘱信托终止条件的探讨,即在委托人过世后,受益人与受托人能否合意终止信托?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表示,信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当事人可以终止信托,其中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然而,在遗嘱信托的特殊情境下,由于委托人去世缺席,无法参与协商。因此,全体受益人的决定并未与遗嘱信托中既定的利益分配原则产生重大偏离,那么他们似乎有权共同决定终止信托。

赵廉慧认为,民事信托在中国的运用才刚刚起步,仍然需要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检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如若按照遗嘱信托处理给各方带来的麻烦大于收益,当事人通过和解终止信托也是可以理解的。

黄利军向记者介绍说,在委托人过世后,受益人与受托人能否合意终止信托,这一问题在学理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一方面,从法律条文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三条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黄利军认为,在遗嘱信托中,委托人去世后无法参与协商,因此全体受益人和受托人的决定是否有效存在争议。“换言之,如果允许受益人和受托人随意终止信托,则可能违背委托人的初衷”。

黄利军认为,在“信托制度回归本源”的大背景下,信托制度“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目的显得尤为重要,“尊重委托人的意愿”是遗嘱信托乃至信托制度存在的基石。

遗嘱信托落地更需配套制度的支撑

黄利军表示,遗嘱信托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诸多挑战包括:遗嘱信托的执行需要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支持,但目前我国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税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遗嘱信托的设立和执行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矛盾可能导致信托无法顺利推进,家族成员担任受托人易陷入治理僵局;遗嘱信托的灵活性和复杂性也使得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更多不确定性。

“遗嘱信托的最终有效落地不仅取决于遗嘱或遗嘱信托本身的效力,更需要配套制度的系统性支撑。”黄利军说。

赵廉慧亦向记者指出:“当前,遗嘱信托在信托登记和信托税制等方面遭遇了瓶颈问题。遗嘱信托要求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去世后,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在今天几乎是难以完成的任务。”

黄利军表示,目前国内遗嘱信托的发展仍面临诸多困境。从市场接受程度来看,开展遗嘱信托相关业务的信托机构较少,且客户对遗嘱信托的了解和认可程度较低,实践中有效成立的遗嘱信托案例也较少。然而,遗嘱信托凭借其低成本、低门槛和灵活性,仍然具有潜在的发展空间。未来,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教育的推进,遗嘱信托有望逐渐被更多人接受。此外,“信托+遗嘱”模式的创新也为遗嘱信托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如上述“家族信托+遗嘱”等模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

“在我国现行配套制度无法助力遗嘱信托顺利落地的当下,可以充分借助灵活的金融工具,如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与委托人遗嘱进行结合,将委托人的意愿嵌套进成熟的营业信托的架构内,确保委托人的意愿得以落地实现。”黄利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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